6月12日,湘潭环保协会诉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是我省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相关人士介绍,早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湘潭环保协会就开始关注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环境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湘潭环保协会适时的发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开创了湖南省内环保公益组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先河。

【关于湘潭环保协会诉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有两个特点:一是原告方在湘潭,被告方在株洲,原告是跨区域起诉,可能会引起两市民众的关注;二是该案被告本身是一家政府特许经营垃圾焚烧发电的公用事业环保科技公司,案件可能会对此类公用事业的运营、监管产生影响。
湘潭环保协会已经组建了相关技术和法律专家组,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积极准备诉讼事宜,也希望社会各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湘潭环保协会大力的支持。

也许大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并不了解,下面有更详细的介绍为大家解惑,一起来看吧!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比如此次湘潭环保协会起诉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指什么?
举例说明吧,假设一企业建在一座小山上,有不明工业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山体渗漏出来,一部分废水滞留在附近农田、水塘中,一部分废水通过沟渠流入河流,滞留农田和水塘的废水有可能污染了农田和水塘的水体和底泥,甚至附近的地下水系统,废水流入河流会污染河流的水体,而农田、水塘、底泥、地下水系统、河流水体本身具备一定的生态功能,由于工业废水的污染使本来良好的生态功能受到了损害,这种本来良好的环境要素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就是典型的环境公共利益。而因此污染行为导致的农户农田的收成损失或水塘中所养的鱼死亡的损失属于私人利益,并非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是通过诉讼恢复或修复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其次是通过诉讼监督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走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再次是弥补环境行政监管的缺漏和不足。

谁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地域范围限制?
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法律没有做限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许可的原则,并非是在某个地方登记就只能在这个地方活动,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提起哪些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牟取经济利益?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社会组织有通过公益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从警告到举报,从举报到诉讼,从诉讼到立案,接下来就是一场与“污染”之间的硬战了!有网友发微博称:“株洲企业污染邻居湘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株洲清水塘化工区自建立以来,就在气、水、渣上立体式地祸害我们,虽历经数十年呐喊挣扎,却无法得到公正的答案。今天终于有了尙方宝剑护身符——《新环保法》,湘潭环保协会获得权力代民请愿打官司!真是‘换了人间’!”。不得不说一句:此网友的微博所说真正是大快人心!战争的号角已吹响,接下来就是一场硬战了,湘潭环保协会加油,必胜!